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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星期二

人力資源外包

   企業人力資源外包有利於控制成本、創新管理,但也面臨一些風險

  人力資源的外包,具有自身的一些特點,主要表台中粗工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核心競爭力的強化。在外包後,企業不用再在人力資源方面耗費精力,而是可以將精力放在核心領域,進行技術創新和建設。二是成本控制。企業能夠更好地完成相關業務,獲得規模經濟效應,從而避免在這方面的巨額投入,並實現成本控制目的。三是管理創新。外包公司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通常非常專業。這能夠為企業提供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協助企業在管理方面進行創新或者改善。

  人力資源外包面臨的主要風險。一是安保方台中打石工面。企業控制好職工的招聘錄用、在職職工的相關技能培訓、薪資待遇方面的管理、企業崗位的合理設置等方面的風險,有助於企台中搬運工業經濟收益的提升。而人力資源外包後,這些方面企業無法控制。二是法律法規方面。我國當前的外包行業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企業人力資源的外包業務,很多方面的規定依靠企業與外包公司之間的協商來完成,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這直接導致外包過程中經濟風險的存在。

  三是企業內部。在企業采取人力資源外包的形式後,會對一些部門和員工產生消極影響。比如裁員、換崗、精簡機構、培訓減少等。企業在這方面需要正確處理,防止員工的情緒、工作積極性受到影響,避免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失。四是文化方面。外包公司在制定人力資源方案時不一定會與企業文化相協調。

  五是信息方面。在企業與外包公司的合作過程中,可能由台中油漆工於人力資源相關信息的不對稱,導致風險的產生。這樣一來,人力資源外包形成的經濟效應就有所差異,這是企業應該重視的風險。六是成本方面。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對外包公司提出額外的服務要求,存在費用增加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外包行業還不成熟,相關內容還不規范,服務費用方面並沒有形成統一的標准,價格的隨機性較大。七是可控性。企業在同外包公司合作的過程中,並不屬於上下級,無權過多地控制外包公司。因此,在人力資源運作管理當中,企業無法對外包公司的相關行為進行控制,這導致企業因此而存在經濟損失的風險。

2020年7月26日星期日

外勞仲介需有完善配套

  現在農村的經濟生活,因為農業收入有限,農事之餘,想找份非農事工作增加收入,但工作機會愈來愈少,僅有的少數工作卻被搶食得很厲害,不少老板以低於一台中粗工小時100元來雇用臨時工,遠低於論小時計酬的最低工資。我們擔心外勞引進,如果散在各農村家庭,可能再搶走少量的非農事工作機會,農村賺外快的機會被外勞稀釋,農家的收入會更形減少。如果是來自大陸的外勞,語言相通,情況可能更糟。
  對於農業外勞有相當嚴謹的審查制度,以大企業為主的開放方式,且對於引進的人數有明確的管控,並採行逐步開放的方式,建立完整的配套,不會讓本土農業受到外勞的衝擊。
  由於地理因素,農業多以小農為主。因此,開台中搬運工放農業外勞必須整合現有小農狀態,並進行外勞的聯合管理,只能從事農務,而不是讓外勞散居,進而搶食其他行業工作。
  改善農業缺工應台中打石工從根源救起,讓青年看到農業的前景台中油漆工,協助農家朝精致化、有機栽作、觀光化轉型,同時政府應該進行農產品外銷推廣的大戰略,讓高經濟價值的農產業,能透過網路力量銷售至全球,提高青年加入農業的誘因。推廣共同聯合經營,一方面擴大規模經濟,一方面種植附加價值高、具出口競爭力的農產品,用企業的經營方式行銷等等。
  開放農業外勞政策立意良善,但必須有更好的沙盤推演及配套措施,且應以逐步開放方式減緩社會衝擊。如果社會氛圍暫時無法開放農業外勞,政府仍可以透過其他政策解決缺工的問題,幫助農業發展。

什么情況下可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勞動爭議的話,很多時候都台中粗工會選擇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但大家要注意一定並不是所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糾紛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哪些情形可申請勞動仲裁呢?
  哪些情形可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受案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台中搬運工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台中打石工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台中油漆工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么辦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